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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内阁制,又称“议会内阁制”。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。18世纪初始于英国,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。本文整理了相关知识点,欢迎阅读!

责任内阁制的含义和形成发展

责任内阁制的含义

责任内阁制,又称“议会内阁制”。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。18世纪初始于英国,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。

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。实行内阁制的国家,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,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。议会通过“不信任案”时,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,举行改选,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。

责任内阁制的形成

形成过程: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,依靠惯例形成的。

起源:16—18世纪初,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;

形成:18世纪早期,英王退出内阁,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;

发展:18世纪后期,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例;

完善:19世纪上半期,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。

责任内阁制的特点

1、由议会多数党或联合起来占多数的党组阁,推举总理,由国王或名义上的总统任命。

2、总理领导的内阁对议会负责,处理国家大事。

3、议会议席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内阁存亡,如果失去多数,即总理率阁员全体辞职。

4、下任总理仍由议会产生,获得过半数者即执政。

5、如总理无法领导,即提请总统或国王解散议会,重新大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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